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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通知,切实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防范

发布时间:2023-05-10 文字大小: |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田田

        日前,省应急管理厅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立足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强化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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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要全面开展汛前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煤矿企业要在5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煤矿各类水害致灾因素,排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中明确的六种情形水害风险情况,排查超层越界开采、防隔水煤柱留设情况,影响生产安全的防水闸墙、密闭墙构筑及质量情况,排查水仓(露天矿储水池)、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淤堵情况,排查矿井(露天矿)排水系统运行情况,排查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及地表水、降水对其排土场、工业广场、采场等区域可能造成危害等情况,排查变(配)电设施、油库、瓦斯抽采泵房、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以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装设的防雷电装置完好情况,排查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和运送(提升)人员“运输线”及运输设备。

        《通知》要求,要建立落实汛期煤矿应急工作机制。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汛期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全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汛前必须至少开展一次水害应急演练;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滚动会商研判,完善直达煤矿主要负责人的预警“叫应”机制,及时“点对点”发送暴雨、洪水等预警信息。加强带班值班工作,收到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或淹井、露天矿滑坡险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协助并指导煤矿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向周边相邻煤矿发出预警。

        《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加强汛期带班值班,安排专人观测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对井田范围内重点部位实施不间断巡查和监测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当煤矿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 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等征兆情形时,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煤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并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

        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凡是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含水层导通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强化与水利部门沟通联系,附近河流、水库出现超警戒水位或进行泄洪时,严禁安排人员入井作业。深刻吸取双回路断电事故教训,加强与供电部门沟通,确保供电电源和线路可靠,防止无计划停电造成事故。消除隐患再复工,每一次暴雨后,煤矿企业都要开展一次隐患排查,看地表、井下、边坡等是否发生变化,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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