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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划定不同时期煤价最低红线关于煤电关系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22-04-23 文字大小: |
中国煤炭史志专家,原煤炭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办公厅副主任,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吴晓煜近日对大家议论煤炭工业较多的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理顺煤与电的关系
 
煤与电,政府重视,社会关注,这两个词还经常见诸媒体,可见煤与电的重要地位。
 
煤电占比过低或降幅过大都可能产生风险
 
电煤是指发电用煤,生产主体是煤矿;煤电是指用煤炭作为燃料来发电,生产主体是电厂。
 
二者是供应端与消费端、生产商与用户、上游与下游、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的关系;是互为依存,上下联动,互利共进的关系。
 
从历史上来看,新中国成立初,煤电发电量占比在90%以上,目前在60%左右。在20年内,煤电发电量应不少于总发电量的25%,因为煤电占比过低或降幅过大都可能产生风险。
 
 
 
 
 
 
到2060年因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碳,在排放之前,相当一部分将得到捕获,并加工转化利用。碳转化利用将是新的经济增长点。水电、风电、光电的不稳定性是天然的,应由煤电来予以平衡和兜底。
 
因此,我们需要的是低碳、减碳,直至碳中和,而不是去煤化、去煤电化。
 
提升市场监管力度
 
煤与电是互相依存、紧密相连的一家,但有时又是“顶牛”的“冤家”,最直接的是体现在煤价与电价上,煤价“高伤电、低伤煤”。
 
1.煤价波动较大,煤电矛盾长期存在。
 
煤炭长期由国家定价,煤价高了,国民经济发展不能承受。
 
1988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成立。统配就是国家管煤价,统一调配。
 
1993年国家放开除电煤以外的煤炭价格,2003年电煤价格放开,但电价没有完全放开。电煤价格一涨,煤、电两家就为价格而争执。
 
2012-2015年,煤炭供应过剩,煤价低位徘徊,多数煤企亏损;2016年以后,煤价逐步攀升,2021年9月达到一个高点,煤电企业又亏损。
 
对国家和有关部门而言,手心手背都是肉,怎么办?最终还是要解决的。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是煤炭低价运行时间多于高位运行时间。而价格过高的情况,均出现在煤炭紧缺的时候。
 
二是煤炭价格过低、煤炭企业生存困难时,一般是煤炭行业自行消化。20世纪90年代以后煤炭多了,卖不出去,煤矿企业陷入困境,全行业进行扭亏脱困攻坚。有个矿务局曾提出一个口号,在机关和地面“人人二百三(月工资),共同渡难关”。另外,煤矿欠薪情况也多有发生。国家支持煤炭行业脱困,全社会也都知道煤炭行业困难,但从煤价上解决问题的情况不是很多。
 
三是由于煤矿面对的是电厂,电厂面对的是社会,煤价过高时,电厂存煤减少,很快传导到社会层面,这对煤矿形成保供降价的压力。另外,国家有关部门会采取措施,抑制上涨的煤价。当然,随着大容量储煤装置的投入,全社会储煤能力不断提升,适应淡旺季、以丰补欠的储煤机制逐渐形成,相信这种情况会减少。
 
2.电煤合同的签订很复杂
 
煤电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这很正常,但此事却很复杂。本来电厂的装机容量、用煤量及储煤量是相对稳定的,不应该大起大落,但有时出现煤炭紧张的局面,这种情况并不是真的煤不够用,而是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出现问题有关系。
 
在煤炭供应充足,买方占市场主导地位时,有的电厂持观望态度,希望价格更低,签合同并执行的积极性不高。
 
在煤炭供应紧张,卖方主导市场时,有的煤矿不太愿意签约并履行合同,想要个更高的煤炭价格。
 
是否必须签合同?
 
签了合同不执行怎么办?
 
应签而不签合同的是否必须保供保运?
 
资本入市炒作怎么办?
 
这都要有全链条监管办法与措施。对于我国这个世界最大的煤炭交易市场而言,每年以十亿吨计的煤炭进行交易,涉及数千亿的资金,关乎国家经济发展与能源安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监管调节作用,有机结合,共同发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煤价的确定,应当实行基准价+浮动价,但这一问题也非常复杂。
 
在建立浮动价时,可建立可操作的浮动办法与机制,确定浮动的幅度、何时何种情况才能浮动。
 
建立基准价时,应按煤质、发热量确定,并考虑成本因素、以及煤电两家的工资水平。资源不可再生,基准价过低,不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可考虑划定不同时期煤价最低红线。 作者: 吴晓煜
 
 
 
来源: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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