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下发“关于做好2013年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今年第一季度各产煤州(市)、县(市、区)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年底实现采掘机械化的煤矿数量要达到规划数量的10%以上,新建、异地接替矿井必须推行煤矿机械化。
《通知》指出,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经验收具备复产条件的煤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能恢复生产和建设。
在实施科技兴煤,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方面,要突出煤矿隐患排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六查”。对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探放水制度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水文地质资料和老空水情况不清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并严格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防治水培训、职工不掌握透水预兆常识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没有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进行演练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雨季“三防”工作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对水害严重、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煤矿,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一律停止一切采掘活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停止一切采掘活动。
《通知》要求,新建煤矿:高瓦斯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45万吨/年。所有煤矿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有序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照到期的,一律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2013年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继续坚持和执行煤矿矿井“建一关一”、“关小建大”政策,严格控制煤矿矿井(坑)数量,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资源枯竭的煤矿矿井,将继续坚决予以关闭。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