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6号《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公布并将自4月1日起施行。
《规程》共12章206条,不仅明确了煤层气、煤层气地面开采、煤层气企业等专业术语的定义,还从一般规定、硫化氢防护、工程设计、钻井与固井、测井、射孔、压裂、排采、煤层气集输、煤层气压缩等方面对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全面要求。
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与《规程》相抵触的,依照《规程》执行。
根据《规程》,煤层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煤层气应当遵守本规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在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煤层气企业应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开采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在进行工程发包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查,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层气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专人负责制度,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所在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消防救援合同;应当在井场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在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前,煤层气企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施工期间煤层气企业应当派专人巡视边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井场。高压区必须设有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指导、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含硫化氢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课堂防护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并符合培训时间规定。对临时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其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被确认为放射损伤者,煤层气企业应当将其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