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煤矿安监局、黑龙江省煤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健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动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煤矿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构建煤矿安全生产内生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意见》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等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细化明确。特别是对地方煤矿实际控制人(煤矿主要投资人)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接受煤矿职工监督和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意见》指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按照分级承诺原则,每年初向煤矿安全行管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承诺。承诺内容主要围绕落实《意见》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煤矿安全生产职责,提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意见》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每半年向职工进行公示或通报1次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每年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和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接受职工群众和行管监管监察部门监督。
《意见》强调,各级煤矿安全行管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执法检查等,对煤矿企业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煤矿安全突出问题或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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