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5年 第四批典型执法案例 (煤矿)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5年10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发生过透水事故,造成中央水泵房被淹。通过查阅图纸资料和深入现场核查,查实该矿在未查明矿区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位置、范围、水压、积水量及导水通道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掘进作业。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水害防治意识不强,安全发展理念严重缺位,无视重大安全风险盲目生产,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2025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富源县某煤矿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其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穿层预抽钻孔不能有效控制煤巷掘进范围,瓦斯治理存在空白区。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对瓦斯突出危险性认知不足、措施落实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易引发瓦斯突出事故。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2025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延安市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通过调阅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和工业视频记录,发现该矿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停风、风电闭锁失效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作业,暴露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不到位,对风电闭锁失效可能引发的瓦斯积聚、爆炸等重大风险置若罔闻,安全管理形同虚设。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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