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
为推动矿山企业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自觉明责知责,主动履责尽责,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公布了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1:2026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对某煤矿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采区未分区通风和采区专用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等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风险意识不强,通风管理混乱,措施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案例2:2026年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对某煤矿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违规动火作业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法治意识淡薄,对井下动火作业管控麻痹大意,瓦斯漏检且进行作业。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案例3:2026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某煤矿核查举报时,发现该矿存在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安全风险意识不强,采掘工程进入安全煤柱,对安全煤柱造成破坏。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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