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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

交通运输行业多项罚款取消或下调

日期:2023-08-22 来源:华商报 责任编辑:马东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废止的行政法规具体涉及哪些内容?有怎样的特点和成效?下一步如何在取消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监管等方面持续发力?
  14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修改
  1部行政法规废止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部署,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违反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或罚款起罚数额等,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例如,原《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次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电子政务的发展,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情况可由执法人员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没有必要再保留相应处罚措施。
   此外,根据原《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将罚款数额降低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修改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4部行政法规,取消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等行政审批事项,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等,以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修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民法典、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衔接。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与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做好衔接。根据妇幼保健服务资源整合优化情况和相关行政法规废止情况,修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已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被相关法律法规替代,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罚款事项取消
  并不意味着不管了
   《决定》取消和调整了一批不合理罚款事项,取消了部分许可事项或者下放了许可事项层级,简化了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提高政府服务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对部分罚款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不同的罚款档次,分类细化,并降低了部分罚款事项的起罚数额和罚款数额,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推动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边减存量,边控增量,从清理和规范罚款角度双管齐下,持续发力,进一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推动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一方面,持续开展清理。继续组织做好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事项进行清理,继续提出一批拟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尽快按程序报国务院。另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拟从罚款的设定、规范、监督等角度,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制度规范,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罚款事项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对于可以通过强化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的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行为,按照改革要求,坚持创新监管、高效服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 综合新华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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