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与警示震慑作用,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对2026年第一批8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严守底线,共同筑牢我市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一 榆林某煤矸石利用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煤矸石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4日网络公众号反映横山区塔湾镇庙沟村一处煤厂在山体施工,长期将渣土和煤矸石推至山沟中掩埋处理,堆放处无任何防渗漏、防扬尘措施。市生态环境局与横山分局联合属地政府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煤棚东侧露天堆存煤泥、煤矸石约6000吨,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厂区南侧边坡倾倒煤矸石约2300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露天堆存煤泥、煤矸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清理堆存的煤泥、煤矸石,处罚款10万元整;该公司倾倒煤矸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清理倾倒的煤矸石,处罚款30万元整,同时将该公司涉林涉土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案件启示】
涉案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漠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最终面临合计4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涉林涉土线索被移送相关部门,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市区镇三级联合执法,形成了强大的监管合力,既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又督促企业及时清理固废、开展土壤检测,实现整改闭环。各产废单位应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严格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切勿因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典型案例二 靖边县某公司涉嫌偷排废水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1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靖边分局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靖边某压裂返排液处置利用公司收集的压裂返排液经处理后,通过暗管将中水排至厂区东侧玉米地内,已形成数个大小不一的渗坑,刺鼻气味明显。环保部门随即进行取样监测,并联系公安部门环食药大队及时介入调查,进一步全面核实情况,固定证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暗管非法排放水污染物以逃避监管的严重环境违法案件,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行刑衔接的生动实践。涉案企业主观恶意明显、手段隐蔽、后果严重,除面临35万元的行政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本案以双重惩戒提升企业违法成本,形成长效震慑,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各产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任何形式的偷排、暗排、渗排行为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必须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坚守“达标排放、合法处置”的底线,切勿以身试法。
典型案例三 榆林市榆阳区某公司非法倾倒煤泥、煤矸石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6日,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榆阳直属大队对榆林市榆阳区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外东侧沙坑有3处煤泥、煤矸石倾倒点。经调查,该企业于2025年5月将洗选出来的煤矸石、煤泥擅自倾倒至厂区东侧沙坑内;11月30日,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该公司将倾倒的煤泥、煤矸石共2220吨(煤泥2100吨,煤矸石120吨)清理暂存至储煤棚内。该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某机砖厂签订煤泥、煤矸石处置协议,约定煤泥处置费用20元/吨、煤矸石处置费用18元/吨,涉案煤泥、煤矸石处置费用合计4416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涉案企业除承担原本应支付的44160元合法处置费用外,还面临30万元的高额罚款,违法成本远远超过合规处置费用。各产废单位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非法倾倒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典型案例四 神木某矿业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7日,神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神木某矿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4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于2024年10月份投运,配套矸石充填系统未按环评批复要求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并对责任人员处罚款11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警示所有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底线要求,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有任何打折扣或搞变通行为。涉案企业改扩建项目已投运,配套的矸石充填系统却未同步建成投用,暴露出企业重生产、轻环保,重建设、轻治理的错误理念。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建设单位面临高额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充分体现“双罚制”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也传递出生态环境监管既查企又督政、既处罚单位又追究个人责任的明确信号。各建设单位务必引以为戒,在项目设计、施工、投产各环节同步落实环保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确保环保要求真正落地见效。
典型案例五 左某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移送公安)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1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接到线索后,立即联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定边县公安局及盐场堡镇政府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勘察,发现左某某共倾倒6车不明液体约180m³,其中向蓄水池倾倒4车,通过软管泵输方式向窨井、青储坑各倾倒1车。经取样鉴定,倾倒废液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左某某非法倾倒约180m³危险废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依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将本案线索及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检察、公安及乡镇政府快速联动、协同作战,第一时间锁定现场、固定证据、完成危险废物鉴定,为案件移送刑事追责奠定坚实基础,充分彰显跨部门行刑衔接机制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中的关键作用。左某某擅自倾倒180方腐蚀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警示任何以身试法、牺牲环境的行为终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本案也提醒,群众线索举报是及时发现隐蔽倾倒行为的重要防线,各地应以案促治,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管控,压实产废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典型案例六 定边县某企业超标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2025年接到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的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异常线索后,立即对县城内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与突击排查,随后定边县环境检测站出具的定边县某肉类食品加工企业污水总排口水质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总排口化学需氧量超标0.616倍,悬浮物超标1.625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1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生态环境部门与住建部门联动执法、精准发现问题的成功实践。生态环境部门依托住建部门提供的异常线索,迅速开展突击排查,精准锁定违法主体,形成了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有效机制。31万元的罚款不仅是对超标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所有排污单位的警示——持证不是终点,合规才是底线。各排污单位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排污许可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切勿因管理疏漏付出沉重代价。
典型案例七 佳县某能源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建设不规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7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对辖区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具体情况为:贮存场所未采取防雨淋措施;地面硬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未按标准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未分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塔水垢、粉尘过滤器废滤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露天堆存在贮存场地。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表明,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未采取防雨淋措施、地面硬化不达标、未建设导排和雨污分流系统、混合堆放等行为,均直接触碰法律红线。企业必须摒弃“临时堆放”“随便放放没事”的侥幸心理,严格对照国家标准,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实施分区分类存放,确保贮存场所真正达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走好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
典型案例八 陕西省佳县某镁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案(停产整治)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6日,自动监控线索软件反馈异常线索:自动监控数据显示陕西省佳县某镁业有限公司2025年污染物排放量超许可年排放量限制。当日,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2025年1月1日至10月16日,超许可总量排放二氧化硫39.30198吨(超总量166.71%)。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人民币80万元整。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是企业依法排污的刚性红线,严禁超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涉案企业无视法律规定,远超许可总量排放二氧化硫,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已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80万元,教训十分深刻。本案充分彰显了我市运用科技手段精准发现、快速核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各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证排污、主动自证守法,切实强化污染治理和总量管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全力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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