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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落实情况如何?

发布时间:2024-12-10

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半年有余,在煤矿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如何?监察执法中发现哪些问题和不足?现特选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分省级局监察执法处的监察故事,以推动煤矿企业切实做到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办公室距采场的安全距离该多远?
——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三处执法见闻
石宝川 宋海东
  【相关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持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的
  “会议室这么热闹,怎么回事?”前不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三处辖区一煤矿会议室外,一名煤矿职工疑惑地问。
  “你不知道?监察执法三处监察员和我们矿长因为一个问题讨论好久了……”另一名职工说。
  他们讨论的焦点,是关于该矿办公室安全距离的问题。
  据了解,该矿办公室与首采区最终境界的距离为16米,采场采深为40米。
  该矿总工程师王某认为:“《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也就是说,没有规定具体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可以认为16米也是安全距离。”
  “根据《煤炭工业露天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机修车间、选煤厂或者其他重要建(构)筑物与采掘场地表境界的安全距离,应经采掘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当开采深度小于200米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大于200米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00米。你这采场采深40米,安全距离应该也得40米以上。”监察执法三处监察员吕浩楠指出。
  监察员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后,该矿负责人拿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边翻边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没有对永久性建(构)筑物在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呀?是不是警告就可以了,不会罚款吧?”
  该矿另一位负责人附和说:“虽然这个问题没有处罚依据,但是对我们来说是一次警告。我们马上整改,以后一定注意……”
  “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有处罚依据。”一名监察员认真地说,“前段时间,我们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线上普法宣传,你们没有认真学习吗?”
  随后,这名监察员从包里拿出一本《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为该矿负责人解释了第二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具体内容。
  另一名监察员补充说:“《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已经废止了。”
  该矿矿长表示:“我们虚心接受处罚,马上组织人员重新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今年以来,监察执法三处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专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逐条逐字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同时,该处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利用官方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和网络直播等开展在线普法,广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内容,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煤矿讲解。
  “我们要求辖区煤矿利用板报、宣传画、专题讲座等,深入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督促他们做到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监察执法三处处长李雷东说。
 
提供虚假资料处罚有新规定
——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执法见闻
王忠森
  【相关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你们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资料,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这条隐患是否属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监察执法三处监察员解启铭在汇总问题前,向陪同检查的某矿副矿长王某核实。
  前不久,该处对辖区一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提供的217回风顺槽钻孔负压资料与现场检测的不符。
  “这条隐患属实。但‘虚假资料’这几个字能不能换个说法或者直接不要写?”王某说。
  “隐患属实就好。难道不是虚假资料吗,为什么要换个说法?”解启铭问。
  “是虚假资料。但写上这几个字,你们就要对我矿进行处罚。上次,我矿一份任命文件上写着机电科共有3名技术人员,实际在岗2名,你们就以提供‘虚假资料’罚了我们。”王某解释。
  “那是什么时候的事?”解启铭问。
  “就是今年3月你们来检查那次。”王某说。
  “当时是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的吧?”解启铭问。
  “好像是,反正罚了。你们处罚后,矿上还对我们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王某说。
  “你看一下这条隐患,后面标注的违反条款,是不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解启铭说。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王某说。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解启铭说。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罚多少?不会比之前罚得多吧?”王某紧张地问。
  解启铭随即递给王某一本《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王某边翻边念着。
  “这是违反的条款,还是我来给你找吧。”解启铭翻出相关规定,“你仔细看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我们一定改,现在就改,以后绝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了。”王某说。
  “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很有代表性,反映了一些煤矿管理人员不懂法、不学法的问题,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自己。”解启铭说,“为此,监察执法三处提出,在依法依规执法的同时,想方设法给煤矿人员普法。”
  监察执法三处副处长李鹏峰介绍,今年以来,该处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不止在通报会上指明隐患所违反的条款,还会在执法文书上标注每条隐患违反的条款,既让煤矿知道违反哪项规定和下一步如何整改,也更加规范了该处的执法行为。
  为认真落实规范执法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监察执法三处明确将普法工作融入执法中;制作APP,将煤矿相关的法律法规集中到APP中,并安装在每一名监察员的电脑和手机上。一旦出现上述问题或在制作执法文书时,监察人员可以第一时间解答问题、查找相关法规条款。
  “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让煤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监察执法三处负责人徐冠华说。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有变化
——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执法见闻
张绍朋
  【相关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对,你们搞错了。我矿是低瓦斯矿井,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只有在高瓦斯矿井才属于……”矿长说。
  对此,监察员说:“请您再看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内容。”
  反复查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后,矿长陷入了沉默……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已经删除了原来的‘高瓦斯矿井’限制……”监察员说。
  这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三处近日对辖区一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的一幕。
  这位矿长与监察员有争议的原因在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表述为“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而今年5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明确规定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其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取消了“高瓦斯矿井”限制。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的第2个月,监察执法三处把其中的新变化、新要求作为监察执法重点内容,在每次监察执法中都会特别留意。
  在该矿监察执法时,监察员发现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能准确检测甲烷浓度,误差较大,经专业机构鉴定,甲烷传感器不合格。
  通过调查取证,监察员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该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对该矿罚款5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我们的学习走了过场,没有掌握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新变化、新要求,认识还停留在过去……”在责任倒查分析会议上,该矿矿长表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施行后,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都要求我们认真学习。矿上积极组织学习,还把《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印刷出来张贴在显眼位置。现在看来,我们还得组织再培训再学习。”
  监察执法三处负责人表示:“希望煤矿管理人员能真正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真学、真用,进一步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哪些改建项目要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云南局监察执法一处执法见闻
夏显欢
  【相关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一处计划对辖区一处资源整合改建矿井开展执法检查。
  “这处煤矿已经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并且已进入被整合区域开展检修作业。检查时,我们要重点关注该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情况。”在监察预备会上,主办监察员分析说。
  次日,监察小组来到该矿,听取基本情况介绍后,翻阅该矿建设手续等资料,对该矿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该矿只编制了技术改造方案设计,并没有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这次改建,你们怎么没有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一名监察员问,“改建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现在还不能进入被整合区域作业。”
  “我们不是改建,不需要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该矿主要负责人说。
  随后,该负责人拿出“依据”说:“根据市级监管部门关于规范煤矿系统优化技术改造程序和关于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及新增井筒等技术改造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煤矿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对原有井筒进行改造,对矿井系统进行优化,只需要编制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报县级监管部门备查就可以了。”
  该负责人补充道:“根据省里的文件,对改建项目的定义是指‘六证’齐全的合法矿井(坑)在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有了文件依据,该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我矿并没有提升能力档次。这次建设完成后,生产能力还是30万吨/年,属于技改项目,不属于改建项目。所以,我们不需要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我们已经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也进行了改造设计,并报县监管部门批准过,怎么就不能作业了?”该矿另一位负责人反问道。
  监察员没有急于反驳,而是问:“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你们有没有组织学习?”
  该负责人回答:“结合‘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我们已经组织学习了。”
  监察员翻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说:“我们再深入学习一下有关内容。第十四条规定……”
  接着,监察员又拿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释义说:“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听到这里,这位负责人不再反驳,态度发生转变,说:“是我们对新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知道有新要求……我们立即停止作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报审。”
  监察员耐心解释道:“刚才,你们说的文件依据都是比较早的,有当时的历史背景,也都实施过一段时间,这无可厚非。但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法规优于文件的原则,你们应该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随后,监察组对该矿下达了“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取得批复前不得在被整合区域组织开展采掘作业”的处理决定。
  这次监察结束后,监察组认真梳理辖区内存在类似情况的整合矿井,积极推动类似矿井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手续。
 
矿长竟不清楚有无矿领导带班制度
——湖南局监察执法二处执法见闻
覃猛
  【相关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监察员说。
  “我记得《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也有类似要求,没有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怎么突然罚那么多钱?”矿长很快翻出了“证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是今年5月1日施行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是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新旧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新的。”监察员解释。
  这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二处近日在辖区一处升级改造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的一幕。
  当天出发前,监察执法二处副处长吴东楠组织监察员开展安全风险研判,确定检查这处升级改造煤矿。
  来到该矿后,监察员按照监察方案分成两组,分别对地面、井下开展执法检查。
  “此前,你矿有哪些重大安全风险,施工监理是哪里的,你们是怎么管理的?”吴东楠问该矿矿长李某。
  “我矿原来是县属国有煤矿,日常管理严格,已多年未发生安全事故,连工伤都没有……”李某回答。
  监察员下井,来到一个掘进工作面,随机询问一名矿工:“现场带班领导是谁?”
  “今天这个工作面的带班领导是黄某某。李矿长平时每天都和监理方下井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矿工回答。
  “我们去监控中心看看。请你把矿井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监理方的相关任命文件、人员工资发放表、社保缴纳资料拿给我看看。”吴东楠对李某说。
  在监控中心,一名监察员边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边说:“没有发现今天带班下井的黄某某的轨迹。能把你们的带班下井制度、月度带班下井计划表拿来看看吗?”
  监察员的问话,让李某紧张起来:“管资料的人生病了……不在矿上,带班下井制度锁在他办公室里。”
  “张贴在井口的月度带班下井计划表里的谭某某,他的轨迹也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上看不到,这是怎么回事?”监察员继续问。
  “现在是改扩建阶段,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可能坏了……”李某说。
  “李矿长,你的带班下井情况和计划表看起来一致……”监察员说。
  李某说:“我们一直按照带班下井计划表下井的,不太清楚有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也没有核实实际带班下井情况与计划的差异。”
  “作为矿长,你不清楚带班下井制度,还冒险组织升级改造?请你们立即撤人,停止作业……”吴东楠说。
  几日后,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该矿处罚款14万元。
  “因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认真,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严,既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也造成不应有的风险隐患,不值得更不应该。”李某拿到决定书时懊悔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