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8〕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范围
此次督查范围为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其他省份将按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计划开展。
三、督查时间
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
四、督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按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风险分析研判,按规定形成并报送本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5号)、《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是否形成报告和问题、整改两个清单,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等。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长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是否建立并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是否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等。
(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1.国家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汇报会、全国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大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安委办〔2018〕5号、煤安监技装〔2018〕13号、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和部署情况。
2.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辖区所有煤矿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范围;是否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负责直接日常监管的煤矿范围;是否存在没有日常监管主体的煤矿,是否存在多个单位都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上级监管部门是否开展了对下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等。
3.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按照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对辖区煤矿开展系统分析研判,分析各类煤矿、各产煤地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安全风险和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并按规定报送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4.对深化专项行动开展督导检查情况。是否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本地区专项行动;是否紧盯8个方面突出问题,制定对全部产煤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计划并启动督查工作;督查中发现企业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不认真、相关部门工作不落实的,是否予以纠正并通报地方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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