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办法》中哪些内容的修订值得关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同志如何理解这些变化带来的影响,怎样贯彻落实好《办法》提出的新要求?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二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
相较之前,此次修订一大变化便是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办法》中对排污登记的填报内容和流程进行明确,同时要求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四级调研员潘宏杰看来,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非常必要。他认为排污登记单位虽然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但量大面广。一组数据可以支撑他的观点,目前上海的排污登记单位的数量已经约为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8—9倍。
面对如此众多的排污登记单位,如何规范排污登记工作,强化对排污登记单位的监督管理,此次修订《办法》给出了答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副处长章少坡认为,《办法》中明确的流程规定提高了排污登记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推动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一方面通过制定清晰的登记流程,可以指导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填报,减少填报过程中的混乱和错误,提高排污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明确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排污履责的认知,从而确保登记要求的落实,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执法依据,有助于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章少坡介绍道。
加强依证监管与质量核查
加强依证监管和提升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举措,而这两项内容在此次修订中均有体现。
《办法》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对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等内容开展检查。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副处长李振兴认为,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是排污许可制度的生命线,只有“发得正确”才能“用得可信”,否则排污许可证作为管理部门与排污单位之间的契约将变成一纸“废约”。而加强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度权威的落脚点,打通发证到用证再反馈发证的循环才能不断迭代提升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效果。
落实好依证监管的要求,章少坡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协同核查制度,切实提升对排污单位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管核查。
“例如,排污许可审批部门要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线上核查,执法部门应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真实性检查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监测部门则应定期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核查。”章少坡表示,各类核查结果应实现互通共享,确保各项排污许可证登载信息执行到位。
而针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要求,潘宏杰认为,加强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尤为重要。他表示,由于排污许可专业性强,企业往往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许可证申报和执行报告填报等工作,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执行报告检查等工作也需要第三方机构支撑。
“因此需要通过出台技术文件、开展技术培训、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推进提升第三方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潘宏杰介绍道,今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一次第三方机构情况摸底调查。
规范完善申请和审批流程
此次修订,《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相关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部门审核的要求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审批中的应用等内容,完善延续、调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相关规定。
章少坡认为,标准要求的明确有助于生态环境部门更加准确地评估企业的排污状况,审批流程的规范则能够减少廉政风险,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同时通过可行技术的应用,使排污单位在选用治理措施过程中更加科学、高效。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也会因《办法》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而获益。
尽管程序的规范完善意义深远,但将大量的修订变化宣贯到位,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地执行并不是一件容易事。李振兴表示,海南省将组织针对排污单位和各相关部门的培训和研讨会,详细解读新修订的《办法》内容,特别是对新的变化进行深入解析,确保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并能够准确执行。同时制定详细的工作指南或操作手册,提供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案例分析,指导排污单位和管理部门尽快熟悉《办法》。
“此外,我们还将总结发证质量情况、按证执法监管情况的案例库,对典型问题、典型违法行为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指导排污单位按证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李振兴介绍。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