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现开展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遴选依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和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开展遴选。
(二)遴选范围。遴选矿山应是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且矿业权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其中新建矿山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应不少于五年并正常运营。
(三)遴选数量。遴选工作要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特点和绿色矿山建设实际,综合考虑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并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遴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5个,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好的及资源大省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已通过实地核查、符合上述原则的原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可直接列入遴选名单,不占遴选总数。
二、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遴选工作,形成遴选名单。
(一)矿山自评。组织矿山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估报告,填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提供展现矿山整体面貌的影像或图片资料。
(二)第三方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专业评估机构等,对矿山建设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三)实地抽查。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手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
(四)材料审核。审核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各类材料。
(五)公示。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公示遴选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遴选出一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绿色矿山,切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遴选工作应严格标准程序、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与矿山企业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参加核查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熟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政策,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遴选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三)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本地区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任务,完善细化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方面激励政策,支持绿色矿山建设。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模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调动各方积极性。
(四)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各地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相关工作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并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诚信体系。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要及时上报,从名录中除名。
请于7月31日前将遴选材料报送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随附电子版光盘(自评估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仅报送电子版)。对于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矿山企业,我部将向社会进行公告,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联系人及电话:时金玲 010-66558631
孙映祥 010-66558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