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井下
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矿安〔2021〕16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深刻汲取煤矿井下溃水溃砂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了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检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牵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与,共检查煤矿418处,查处隐患5217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22条),实施行政处罚387次,罚款3100.6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4矿次,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230个,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312台(套)。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认真开展风险研判,精准确定检查对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会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煤矿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气象灾害特点、入汛以来强降雨情况、煤矿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及煤矿周边环境等因素,分片区逐矿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精准确定检查对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组织召开淮南、淮北两个片区专项检查推进会,邀请煤矿防治水专家对全省煤矿水害风险进行辨识分析。江西局召开水害风险研判会,逐矿研判水害防治情况。河北局将煤矿受水害威胁类型细化为受暴雨洪水威胁、上部水体威胁和老窑积水威胁三大类,精准确定检查对象。河南局聚焦暴雨洪灾滞后效应和累积效应产生的安全风险,将受暴雨影响区域的煤矿列为检查重点。
(二)精准开展现场检查,严格实施处理处罚。各专项检查组根据风险研判情况,逐矿制定检查方案,调派精干力量、聘请专家参与,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进行了查处,推动煤矿整治消除了一大批问题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煤矿主动排查且正在积极整改的问题依法免于处罚,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敷衍应付而被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严肃查处,共立案查处83起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罚款472.7万元。贵州局针对个别煤矿物探已探测到采面顶板范围存在异常区域,但开采前未查明异常区水位、水质、水温等情况的问题,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对矿长、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依法进行了问责和处罚。江西局对个别塌陷区治理难度大、存在淹井风险的煤矿,倒逼推动企业限期退出。
(三)压实监管监察责任,紧盯问题隐患整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落实驻矿盯守等措施,监督问题隐患整改,确保整改销号。湖南局及时将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期限较长的隐患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推动整改落实。四川局及时梳理分析专项检查情况,分市(州)逐一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及时向相关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通报并督促按期整改落实。青海局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印发《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要求实施挂牌督办,派员驻矿盯守,严格限定下井人数,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严防擅自恢复采掘作业。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水害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对溃水溃砂风险认识不足,对水害威胁存在侥幸心理。如江西省个别煤矿防治水的重点仅放在防采空区水和灰岩水等水害上,对采矿塌陷区治理不到位;安徽省部分煤矿防溃水溃砂危险性分析未根据煤层赋存情况、覆岩工程地质特征、构造发育情况及实际采高等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抽冒措施。对煤矿周边老窑、塌陷区等水害情况调查重视程度不够。如辽宁省个别煤矿未查清开采塌陷波及区积水情况;江西省个别煤矿未查清与相邻煤矿的空间关系以及历史贯通情况;四川省部分煤矿对煤矿充水有影响的地表河流的汇水情况、疏水情况、历史降雨量及历史最高洪水位等情况调查不全面。对区域性极端暴雨天气应对处置不力。如河北省个别煤矿涌水量超过煤矿排水能力,造成煤矿被迫停产;山西省部分煤矿存在排水能力不足、应急演预案启动不及时、灾害天气导致矿井停电等问题。
(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重视,工作流于形式。如云南省部分煤矿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部分煤矿普查报告内容照搬照抄,对煤矿周边已关闭煤矿和历史上非法开采及积水情况掌握不清;贵州省部分煤矿缺少采空区、废弃老窑、封闭不良钻孔、陷落柱、导水裂隙带等不良地质体的普查;甘肃省个别煤矿普查报告仍是3年前的。开展普查的手段单一、报告结论不可靠、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如辽宁省部分煤矿普查内容没有突出煤矿水害灾害重点,主要以往年经验和调查分析为主,缺少物探、钻探、化探等技术数据支撑;黑龙江省部分煤矿普查报告中缺少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等相关附图及普查方法;江苏省个别煤矿对下组煤层开采受底板灰岩水威胁普查缺少富水性评价、岩性结构、抽水参数等内容;甘肃省一些煤矿开展走访调查、结合原地质报告就形成了普查报告,没有开展物探、钻探等探查工作。
(三)煤矿防治水专业力量普遍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煤矿企业普遍缺乏水害防治专业人员,现有的防治水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部分煤矿水文地质技术人员由其他专业人员(如采矿、通风等)兼职,对水文地质工作的理解不深、认知程度不高。一些煤矿技术人员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防治水工作浮于表面。如吉林省部分煤矿技术人员对井下巷道出现淋水原因分析不清楚,顶板淋水涌水量观测不准确,导致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开展不到位。
(四)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存在差距。主要表现为:防治水基础工作不扎实。如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部分煤矿没有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部分煤矿对是否存在离层水灾害不清楚,也未论证和探查;黑龙江省部分煤矿《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资料台账》缺少本矿采空区、周边煤矿采空区具体形成时间、采空区面积、采空区煤层号、标高范围等内容。防溃水溃砂措施不完善。如黑龙江省部分煤矿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开展地质情况调查不到位,穿采空区巷道的作业规程缺少有针对性的过采空区和揭煤安全措施;云南省部分煤矿存在第四系砂砾土弱-中等孔隙含水层,但未查清该地层具体分布位置,未分析该地层对煤矿井下开采的威胁程度,未研判因开采引发溃水溃砂的可能性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煤矿未查明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积水等情况就盲目组织施工;河南省个别煤矿未针对2021年7月强降雨以来情况,对周边小煤窑采空区及本矿老空区可能积水等情况开展风险研判,未同时采取物探和钻探方法进行探查,重新确定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和停采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煤矿水害风险管控力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煤矿企业进一步压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风险分析研判,严格隐患排查整改过程管控。加强水害风险预判和管控,切实开展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做到井上查明、井下探清;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落实极端天气期间停产撤人措施。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原则,强化防治水技术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严格落实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严格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按要求划定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要持续强化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对不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未按标准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不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防治水专家会诊。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有关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建立普查信息档案,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修改完善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严肃查处假普查、纸面普查、经验普查等“走过场”行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作为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对未按要求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认真组织开展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煤矿、地面有露天采坑或露天转井工煤矿、开采急倾斜煤层(煤层倾角45°以上)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煤矿的防治水专家会诊,严密管控水害风险。
(三)加强煤矿防治水专业队伍建设。要督促煤矿企业配齐配强防治水专业人员,主动培养和引进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待遇,留住人才。进一步提升专业知识培训质量,有针对性地举办防治水专业知识培训班,采取聘请专家授课、现场观摩等方式,强化防治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内容的培训,让防治水专业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最前沿的防治水技术,提升防治水工作能力,更好发挥作用。
(四)抓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立足“两个根本”,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条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要严格落实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对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开展“回头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跟踪督促,确保问题隐患整改销号。要举一反三,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异地执法、“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排查等重点工作,持续推进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水害事故发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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