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治水专业
1、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受水威胁工作面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的,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的。
2、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无防治水措施的。
3、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的。
4、不及时排查预报水害的。
5、地表水系威胁矿井安全,而未及时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的。
6、每月未进行水害排查或未按排查意见实施的。
7、现场存在问题或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
8、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他水体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9、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各类防水煤柱尺寸进行采掘作业的。
10、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的。
11、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进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2Mpa时,不安防喷或反压装置的。
12、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及时形成排水能力;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的。
13、防水闸门每年未能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及时检查维修的。
14、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15、在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未撤出受透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或上面探水下面有人作业的。
16、对受水威胁工作面未进行受水威胁程度评价的;未制定带压开采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而进行开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