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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涉煤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04

国家政策

 

01

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应急管理部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强调,《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明确的每个示范区“十三五”期间2000万吨新增煤炭转化总量不再延续。确需新建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确保煤炭供应稳定,优先完成国家明确的发电供热用煤保供任务,不得通过减少保供煤用于现代煤化工项目建设。>>点击查看详细

02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示范内容主要包括:典型复杂地质条件下瓦斯高效抽采,瓦斯发电、直接燃烧、蓄热氧化、提纯等高中低全浓度瓦斯高效利用,以及其它有利于提升原始煤层瓦斯抽采率、抽采瓦斯浓度及稳定性、抽采瓦斯利用率的先进技术工艺和成套装备。

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内容主要包括:适用不同煤层埋深、厚度、层数、煤阶等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典型资源赋存条件,资源探明和产能建设效率较高,预期经济性较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点击查看详细

03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意见》指出,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点击查看详细

04

煤矿智能开采员等5个工种被纳入煤炭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范围

煤炭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关于将煤矿智能开采员等新增工种纳入煤炭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范围的通知》。煤矿智能开采员、煤矿智能掘进员、煤矿井下防爆电工、煤焦油加氢制油工、采矿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这5个工种,被纳入煤炭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点击查看详细

 

地方政策

 

 

05

山西省发布《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

《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配合矿山企业瞒报事故,上级部门或领导要求下级参与或配合瞒报事故的,下级应当明确拒绝,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事故行为。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瞒报事故的具体情况(应含:企业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点击查看详细

06

吉林省发布《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2023年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指出,坚持应抽尽抽,抽采利用并重。

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严格瓦斯参数测定,大力推行保护层开采,强化钻孔施工和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精准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判。

坚持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坚持井下地面结合、抽采与利用并重,持续拓展提升瓦斯利用途径和效果。学习、应用瓦斯综合利用先进经验,根据不同浓度等条件合理选择技术路径和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专业煤层气开发利用公司合作,推广应用低浓度瓦斯利用设备。

落实企业瓦斯利用主体责任,全面监测煤矿瓦斯产生排放情况,严格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瓦斯禁排浓度限值国家标准。>>点击查看详细

07

重庆增加11种非煤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情形

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增加了11种紧急情况须及时报告并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情形。其中,地下矿山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险情的、矿区范围及周边出现地表坍塌或明显沉降变形等情形的。>>点击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