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11月26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要求省内煤炭经营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而且,今后省煤炭工业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细则》规定,省内的煤炭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煤炭厅进行告知性备案;本省以外企业在省内从事煤炭经营,向首次拟经营煤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此外,《细则》还指出,省内的煤炭经营者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主要河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相关规定范围内建设储煤厂;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全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取铁路和集中输煤走廊运输;洗煤废水应全部闭路循环,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今后,省内的煤炭经营者将严禁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违反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违反有关税费征缴规定,偷漏税费;销售或进口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商品煤;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等。 对于煤炭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按规定报告煤炭购销合同执行情况或报告内容不真实,不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将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将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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