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单位报告流程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流程
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接报电话:0351-4094909,0351-4094910,传真:0351-4094911,0351-4094912。
源于:煤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