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扎实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省安委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请从省安监局网站下载),请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并广泛征求本辖区和行业(领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统一汇总后于2014年6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及其电子版一并反馈至省安委办。
联系人及电话:蔺鹏 029-87293432
电子邮箱:ajjzhc12@126.com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定义。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是指,安全监管、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水利、农业、环境保护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不及时整改,或发生影响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记录,将其列入负面监管“重点单位”,通过多种信息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和惩戒的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四)工作职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实施,指导并督促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黑名单”制度。
二、列入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五)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八)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三、列入程序
(一)信息收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取证、信息收集。
(二)信息告知。对预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审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需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定、确认。
(四)信息报送与复核。市、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填写《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基础信息表(一)》报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填写《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基础信息表(二)》,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五)信息公布与平台管理。经过复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公布,期限一年。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依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结合全省“网格化”监管企业基础台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信息平台,用于“黑名单”信息的网上填报、统计汇总、对外发布和实时查询等。
四、制约措施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季度向所在监管网格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所在监管网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抽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黑名单”企业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按照“四不两直”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暗查暗访。
(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黑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社会奖项的评定。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各类评选中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六)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所在监管网格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解除条件
列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期限内能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并且再未发生列入“黑名单”条件规定的情形的,“黑名单”期限结束后,由所在监管网格安全生产委员会报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制度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制度。
(二)本制度自2014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