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分类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煤安监一发〔2020〕178号)要求,根据全省煤矿近期生产建设状态变化、重大隐患查处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重大灾害变化等因素,各驻地监察执法处与相关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磋商,严格按照煤矿分类实施细则、分类程序,经研究决定对30处煤矿类别重新进行界定,予以调整(详见附件)。
各处室要按照调整后的煤矿分类实施监察。对调整为长期停产停建或拟关闭退出的D类煤矿应加强巡查;对近期复产复工的D类调整为其他类别的矿井,应及时开展现场入井监察。对查处重大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害严重等,由其他类调整为C类的,要按监察周期覆盖监察频次;对近期查处重大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已是C类的矿井,要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其他未调整类别的煤矿仍按原分类结果管理。
各驻地监察执法处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各相关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各级煤矿监管部门根据煤矿分类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监管计划,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2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