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条件、灾害严重程度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单位分为三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执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
第一类:河北、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和中央企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二类:江西、湖北、湖南、河南、陕西、甘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三类: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司法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指导做好“十四五”后三年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工作,一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供应保障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23号)进行了修订,充分征求并采纳了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了《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件:wasiban@nea.gov.cn,传真:010-81929381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