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和讯网消息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为了淘汰落后产能,一场对于地方的中小煤矿和矿产实行“关停并转”浪潮展开。随着整合的不断深化,层出不穷的法律纠纷成为摆在法学界的一道难题。
7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法学杂志社、方圆律政杂志在北京举办“矿山兼并中的债务承担”法律研讨会,探讨矿山兼并中被兼并矿山的债务承担问题。
研讨会围绕重庆市在煤矿兼并中一个纠纷案件展开。2003年,原告冉军的妻子黄燕与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荣胜煤矿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黄燕履行25万元出资义务。在2006年,原告冉军、黄燕、以及荣胜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艾杨德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乙方协议主体黄燕变更为冉军,并对原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约定荣胜煤矿每年支付给冉军1500吨煤。
然而,2007年重庆市开始对煤矿进行整合。2008年原石柱土家自治县荣胜煤矿、大坪煤矿、庆湾煤矿三家煤矿整合组建为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主体当年办理工商设立登记,荣胜煤矿注销登记。此后,作为荣胜煤矿的继任者的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原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荣胜煤矿的承继者,应当履行原有合同的义务,但是其承担义务的终止时间应当计算至原荣胜煤矿被注销时止。冉军不服,遂提起上诉。
研讨会组织司法局领导、知名法学院教授、律师主要围绕四个议题进行讨论。其中,荣胜煤矿在注销之后有无矿业权,冉军和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成为讨论的核心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被兼并矿山一旦被注销,原来主体资格就没了,原来的权利和义务转由存续或者被创设新企业承继。但如果原来矿主内部有自己约定可以按照内部的约定,但是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外。
刘俊海强调,在矿山的兼并重组中一定要注意权利的分层,既尊重兼并后股东,或者原来经营者意思自治,同时也不破坏外部交易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也认为,本案的煤矿整合的法律性质是新设合并,合并没有清算程序,债权债务直接由合并的法人承担。
与会一些专家教授认为冉军和兴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跟股东关系或者匿名股东关系。而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安超认为,原债权人与新设立公司的关系仍然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被兼并的矿山企业被兼并后而改变。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要把企业主体的撤销和矿业权的变动区别开来。矿业权的性质应该是解禁说而不是赋权说,法律实践中一定要把公法法律关系和私法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尽管被兼并矿产被注销,仅仅经营能力没有了,但是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仍然存在。
李显冬表示,2007颁布的《物权法》已明确规定矿业权是财产性权利,但是和行政审批权的关系仍有争议。一种说法认为是像汽车驾照和汽车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吊销开车的权利但不能直接没收车;另一种说法是像出租车特许,没有经过特许的就是黑车。
不过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处理矿产兼并中的法律纠纷时一定要将公权和私权区分,采矿权是私权利,由于在采矿权行使的全过程中它都要受到行政权利的制约和干预,因此采矿权是”私权化了的公权”。
方圆律政杂志社副主编曾宪文最后表示,此案虽然是个案,但是反映了矿山兼并中的普遍性问题,最终将影响到未来矿业权立法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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