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反馈意见请填写《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jcc4750@sina.com。
联系人:贾宏、韩润龙;
联系电话:010-64464750、64463431(传真)。
附件: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