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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

矿安综〔2021〕7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2021年11月25日,俄罗斯克麦罗沃州库兹巴斯矿区利斯特维亚日纳亚矿井发生一起煤尘起火引发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63人受伤。今年以来,我国煤矿发生了8起瓦斯事故,造成34人死亡。为深刻吸取国内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

    (一)强化《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灭火细则》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系统性培训,加大宣贯力度。煤矿要对标《煤矿防灭火细则》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按照“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原则组织隐患整改,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和预防措施,治理火灾隐患,强化应急处置。

    (二)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煤矿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三)强化机电运输设备检查。

    煤矿要做好压风机房、主通风机、井口附近运煤和排矸系统,以及罐笼提升立井井口操车系统、液压管路、井筒、负层空间线缆等容易发生火灾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工作,加大井下带式输送机、局部通风机、移动配电点等设备的检查检修力度,严禁设备超期、“带病”运转。特别是保供压力大的矿井要确保设备检修时间与质量,严防电气设备老化或者检修不到位导致设备失爆或者引发火灾事故。煤矿井下禁止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禁止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不同用途或者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严禁混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

    (四)强化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要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自然发火预兆的预警值,通过实验研究、现场观测和统计分析确定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并根据煤矿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和有突出煤层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煤矿,要加强火区和采空区监测,发现一氧化碳、温度等异常时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二、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措施落实。

    煤矿企业要及时分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2022年的措施编制工作;补充测定和完善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参数;合理规划保护层开采,做到“应保尽保、可保必保”;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井下钻孔施工、轨迹测定、封孔、抽采等工作,确保抽采效果;从防突、瓦斯治理措施及现场效果等方面,严格开展抽采达标评判;严格落实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按月度更新防突预测图,发现异常情况要认真分析到位,制定专项措施;规范防突员管理,严防出现“假预测”现象。

    (二)强化关键环节风险研判与管控。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石门揭煤、一翼或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初采初放、启封密闭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研判,制定专项措施,强化现场管理,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作用。

    煤矿企业必须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按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校、测试,确保甲烷(瓦斯)电、风电闭锁有效;严禁过滤屏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的上传数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安排专人查看国家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督促煤矿处置存在的安全风险。对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5%、超限时长大于10分钟的,要督促煤矿上级公司进行追查;对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超限时长大于5分钟的,要立即安排专人现场查明原因,督促煤矿制定措施、认真整改、严肃追责,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对存在高频率、高浓度、高时长瓦斯超限报警的煤矿要开展重点检查。

    三、加强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做好岁末年初等关键时期的监管监察工作,抓好重点措施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通风系统不健全,瓦斯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人为破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监控数据造假,瓦斯超限作业及假钻孔、假抽采、假评判、假预测等行为,要严格处理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要将保供矿井、采掘失调矿井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防范煤矿超能力、超强度开采带来的重大安全风险。要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主线,推进系统性、区域性问题集中攻坚,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行政区域内各煤矿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