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坚持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决定》共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二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和奖励等级有关决议等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三是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由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