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省内外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等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工作,防控煤矿冲击地压等重大风险,全面提升我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能力与水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决定开展全省灾害严重矿井专家会诊式监察,制定《陕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风险专家会诊监察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文件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2年4月21日
陕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风险专家会诊监察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省内外冲击地压、瓦斯、火灾、水害等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工作,防控煤矿冲击地压等重大风险,全面提升我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能力与水平,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矿灾害防治实际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决定对全省灾害严重矿井以专家会诊方式开展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结合我省煤矿灾害防治实际情况,围绕查大系统、查大因素、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目标,逐一对全省灾害严重(冲击地压、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复杂与极复杂、火灾隐患严重等)矿井进行自查与专家会诊活动,系统排查重大主控因素、提出针对性、区域性、根本性防治方案及措施,通过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全面提升我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能力与水平。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21日——8月10日。
三、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2年4月21日—30日。由企业制订自查自改方案,全面系统自查自改煤矿重大风险及灾害防治情况,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模板见附件3),并准备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按矿井灾害分类开展自查。
1.冲击地压防治。自查自改冲击地压综合防治合规性、冲击地压主控因素、监测与防治应对措施制订及执行情况、井下生产系统及采掘作业风险点及应对措施等。形成矿井冲击地压自查自改报告。
2.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与油气灾害矿井)防治。自查自改瓦斯综合防治合规性、系统建设与运行、瓦斯抽采设计与抽采工程施工、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形成瓦斯防治及油气灾害防治自查自改报告
3.水害防治。自查自改水害综合防治合规性、水害主控因素、监测与防治应对措施制订与执行情况、主要水害风险点及应对措施等。形成矿井水害防治自查自改报告。
4.防灭火。自查自改煤层自然发火综合防治合规性、防灭火系统建设,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碎带等自然发火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及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等。形成防灭火自查自改报告。
(二)专家会诊阶段:2022年5月5日—8月10日。专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矿井汇报、查阅资料、下井勘察、质询讨论等方式,认真排查矿井各类灾害主控因素及应对方案与措施等方面的风险和隐患,形成各类重大灾害风险专家会诊报告,矿井存在灾害耦合叠加情况的,并形成综合会诊报告。
1.冲击地压防治
专家组认真排查矿井开拓、准备、采掘部署,冲击地压主控因素及应对方案与措施等方面的风险和隐患,形成专家会诊报告。
会诊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冲击地压主控因素、冲击地压风险排查、冲击地压禁缓采区、相应整改方案和措施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的时间节点等。
2.瓦斯(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与油气灾害)防治
专家组认真排查矿井开拓、准备、采掘部署,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主要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案与措施等方面的风险和隐患,形成专家会诊报告。
会诊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各类灾害主要影响因素、风险排查、防突开采禁缓采区、系统建设等防治方案和措施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的时间节点等。
3.水害防治
专家组认真排查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主要水害类型及防治方案与措施、水害威胁程度等方面的风险和隐患,形成专家会诊报告。
会诊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水害主要影响因素、水害风险排查、防治水开采三区划分、防排水系统建设等水害防治方案和措施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的时间节点等。
4.火灾防治
专家组认真排查矿井开拓、准备、采掘部署,煤层自燃发火主要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案与措施等方面的风险和隐患,形成专家会诊报告。
会诊报告包括会诊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主要火灾隐患及问题、火灾防治方案和措施意见建议,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的时间节点等。
四、专家分组
( 一)冲击地压风险隐患会诊组。由中煤科工开采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共分3个小组,会诊专家每组不少于4人、其中包含一位地质专业专家,每矿会诊不少于3天。
(二)煤与瓦斯突出风险隐患会诊组。由中煤科工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共分2个小组,会诊专家每组不少于7人、其中包含一位瓦斯地质专业专家,每矿会诊不少于3天。
(三)高瓦斯风险隐患会诊组。由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共分3个小组,会诊专家每组不少于4人、其中包含一位瓦斯地质专业专家,每矿会诊不少于3天。
(四)水害风险隐患会诊组。由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共分4个小组,会诊专家每组不少于3人,每矿会诊不少于3天。
(五)火灾风险隐患会诊组。由西安科技大学牵头,共分3个小组,会诊专家每组不少于3人、其中包含一位地质专业专家,每矿会诊不少于3天。
五、全省重大灾害矿井
梳理全省具备会诊条件的重大灾害矿井共102处,其中:
(一)四种及以上灾害(冲击地压、高瓦斯、水、火等)耦合叠加矿井13处。
(二)三种灾害耦合叠加矿井11处,其中:
1.冲击地压、高瓦斯、火叠加矿井5处;
2.冲击地压、水、火叠加矿井1处;
3.煤与瓦斯突出、水、火叠加矿井3处;
4.高瓦斯、水、火叠加矿井2处。
(三)两种灾害耦合叠加矿井17处
1.冲击地压、火叠加矿井2处;
2.煤与瓦斯突出、水叠加矿井3处;
3.煤与瓦斯突出、火叠加矿井1处;
4.高瓦斯、水叠加矿井2处;
5.水、火叠加矿井9处。
(四)单一灾害矿井61处。其中,冲击地压矿井1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处、高瓦斯矿井8处、水害矿井26处、火灾隐患矿井22处。
对灾害叠加矿井,各专业专家组会诊活动协同开展。
六、工作协调及分工
该项工作总体由煤矿安全监察处牵头协调,其他业务指导处、监察执法处及安技中心配合,按煤矿所属地域具体分工如下:
(一)咸阳市、宝鸡市
参加人员:煤矿安全监察处1人、安技中心2人、监察执法五处每矿至少2人(其中1名副处长以上干部)、专家组成员,煤矿安全监察处牵头并负责会诊报告的收集。
(二)渭南市
参加人员:煤矿安全监察处1人、安技中心2人、监察执法四处每矿至少2人(其中1名副处长以上干部)、专家组成员,煤矿安全监察处牵头并负责会诊报告的收集。
(三)铜川市、延安市
参加人员:执法三处牵头(每矿至少2人、其中1名副处长以上干部)、安技中心配合(2人)、专家组成员,执法三处负责会诊报告的收集。
(四)榆林市
参加人员:执法一、二处分别牵头(每矿至少2人,其中1名副处长以上干部)、安技中心配合(2人)、专家组成员,牵头执法处室负责会诊报告的收集。
七、工作要求
(一)煤矿安全监察处负责牵头协调,各业务指导处室、监察执法处室做好配合,安技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会诊活动。
(二)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立即行动起来,扎实做好自查自改,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组织企业开展自查,无上级公司的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企业开展自查。煤矿企业自查结束后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相关处室报送自查报告和问题清单,并将矿井相关资料报送相关专家组。
(三)各煤矿企业、各会诊专家组要加强衔接,分别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工作联系和资料的传送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煤矿安全监察处。煤矿要与相关会诊专家组建立直接联系,提前将应提交的资料、自查报告等送交专家组预审。对不按时提交资料的,将按照不严格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予以处罚。
(四)灾害耦合叠加矿井,按冲击地压、瓦斯、水、火次序,由靠前专家组长牵头,其他专家组配合形成矿井灾害会诊综合报告。
(五)坚持会诊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与监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风险研判和灾害治理等工作相结合。对于煤矿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由驻地监察执法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企业自查未发现而会诊发现的问题隐患,由驻地监察执法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参加会诊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工作组纪律及廉洁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监察系统“禁酒令”,严格按属地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七)相关煤矿依据专家会诊报告制订整改方案和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上级公司,并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备案。
(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根据专家会诊报告及煤矿整改方案和措施,进行煤矿重大风险防控和灾害治理成效核查。
联系人:曹 鹏,联系电话:15619291651
高双锁,联系电话:15619296893
王永福,联系电话:18292801396
附件:1.全省重大灾害风险矿井名单
2.矿井提交资料清单
3.自查报告模板(包括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及油气灾害、水害、火灾隐患报告模板)
4.专家会诊报告模板
5.参加会诊专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