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通勤车驾驶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井下通勤车驾驶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单位的通勤车驾驶安全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持有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A1驾驶证”,且经过专门培训,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颁发专职司机上岗证,严禁无证驾驶。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驾驶员是车辆安全第一责任人,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严禁开快车、开冒险车、开野蛮车,确保乘车人员、巷道中的作业人员、设备设施、所载人员不超员,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三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作业场所隐患,了解岗位安全风险源。
第四条 熟悉本车辆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具备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的能力。
第五条 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按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第六条 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日三检”制度,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配齐车辆定位卡、灭火器和掩车板等。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状态良好,不开带病车。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运输,不得随意交由他人开车。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确保通勤车安全正常运行。
第九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 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场所隐患,不了解岗位安全风险源,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未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未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不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未按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未严格执行“一日三检”制度、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配齐车辆定位卡、灭火器和掩车板等;未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状态良好,开带病车而影响安全生产的,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违章操作,导致自身及乘车人受伤害的,驾驶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驾驶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