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陕安监〔 2015〕 15号文件的通知
陕安监〔 2015〕 155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号)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废止,鉴于我省原制定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 2015〕 15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陕安监〔 2015〕 15号文件予以废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金属冶炼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号)及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三、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现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竣工验收表》逐项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要将竣工验收各项资料整理建档,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要按照不少于总数 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8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