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安综函〔2022〕18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对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或修改的重要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我局拟对《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进行修订,组织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22)》。为做好编制工作,现向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涉煤中央企业、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建议,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牵头,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组织本单位及辖区内煤矿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二、请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所属煤矿提出意见建议。
三、社会公众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发至指定电子邮箱,并注明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四、反馈意见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并详细列出需解释说明的条款、原因及条款的解释说明建议。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于9月1日前将汇总后的意见建议纸质版连同电子版反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马小伟,010-64463189;
电子邮箱:fgbzc202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