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22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吸引金融机构和高层次金融人才聚集,完善金融生态圈,打造区域金融政策洼地,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金融资源聚集
(一)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助
1.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金融科技类机构等,前3年在榆林金融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并按其对市本级实际财税贡献度补助,后2年按其对市本级实际财税贡献度的50%补助。
3.对新设的金融分支机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补助500万元;银行县级支行及同级城区支行,每家支行补助150万元;基层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的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站(支行、分理处、营业所),经金融监管部门认证后,每个站点补助5万元,连续补助3年;乡镇的保险机构“三农”营销服务站,取得监管部门经营许可证后,每个站点补助5万元,连续补助3年;其他金融企业市级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
(二)加强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
对新设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机构、典当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和场所,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进行补助。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补助,1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包含以后年度增资扩股)给予5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最终以当年对市本级财税贡献度为限安排。
(三)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对国内外知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审计、法律顾问、信用评级、资产评估、金融培训等),前3年在榆林金融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促进银行信贷投放
严格执行《榆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榆政办发〔2021〕23号)规定,按照“补短板、强弱项”原则,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
(一)考核对象
辖区内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联社榆林审计中心代表除榆林农商行外的10家农商行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1.贷款规模及增量: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和新增贷款额。
2.贷款结构:普惠小微贷款、绿色信贷和服务乡村振兴情况。
3.不良及关注类贷款情况:不良贷款率、化解不良贷款额和关注类贷款比率。
4.纳税情况:当年缴纳税收情况。
5.服务与创新情况:综合金融服务、机构网点数量和向上级行争取授信、贷款审批权限等政策支持情况。
6.机构管理:与市委市政府沟通配合情况、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情况、财政收支业务办理快捷高效程度,以及日常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汇报及时准确程度。
7.其他工作:与辖区内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合作情况、与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情况。
(三)考评结果运用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普惠小微贷款”“涉农贷款”“绿色信贷”各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参照市委、市政府对中省驻榆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整合部分政府性资源对评选为“优秀”和“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设账户、财政专户存款、行政事业单位专户存款等方面予以倾斜,资金移存按季度兑现。
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对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榆林市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融资给予补助。
(一)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1.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文件和批准文件两个阶段,分别补助400万元、600万元。
2.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进入创新层,补足至300万元;后续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补足至1000万元。
3.对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榆林市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外地上市公司分别补助2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在迁入3年内按照30%、30%、40%分段兑现;对实现借壳挂牌上市的本土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4.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其募集资金总额的0.1%给予企业经营(上市)团队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技创新专板(高企专区)、交易板、科技创新专板(发行专区)挂牌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6万元、20万元、30万元。
6.对推动榆林市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办券商团队,分别补助10万元、100万元。
7.对纳入市级上市后备库管理的企业,处于培育阶段的,补助2万元;处于辅导阶段的,补足至5万元;处于审核阶段的,补足至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已上市、新三板已挂牌的企业,进行再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票非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及增发)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首次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融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存续期为2年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5‰乘以存续年限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进行创新性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1%乘以存续年限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1.对完成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并购金额在10亿元以下,补助100万元;10亿元以上,补助200万元。
2.对公开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补助10万元;评级为AA+的企业,补足至20万元;评级为AAA的企业,补足至30万元。
四、促进金融服务创新
(一)鼓励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设立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奖。金融创新奖对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创新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针对产业链金融、供应链金融和乡村振兴服务中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金融科技奖重点奖励在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的优秀项目。以上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发展
对投资榆林市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期限满1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投资额(扣除政府类基金及本地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直接投资榆林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期限满1年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投资额(扣除政府类基金及本地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鼓励各县市区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部分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对年度放大倍数达到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平均水平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资本金(不含市级增资)在1亿元以下,按新增资本金的15%补助;新增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按照新增资本金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落实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代偿率不超过5%的部分,市财政给予10%的风险补偿。
落实中省市的减税降费政策。市担保公司、省农担榆林分公司执行疫情期间免收担保费政策,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期限3年,市担保公司对应上交中省的再担保费由其先行支付。
(四)鼓励企业引进保险资金
对引进保险资金用于榆林辖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点民生工程的在榆保险机构和业主(市级政府部门除外),分别补助当年提款金额的0.5‰,每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金融课题研究
对全市金融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重大课题研究,每项课题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课题补助不超过3项。
五、促进金融人才集聚
(一)吸引金融人才聚集
对新设和现存金融类企业的高管团队(企业人数的15%以下、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在榆林市),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进行奖励。
(二)建立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1.领军人才提升计划。在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市属工业区和市属国有直属企业中,每年遴选2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对列入计划的领军人才,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2.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在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市属工业区、市属国有直属企业、金融机构、驻榆金融监管机构中,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后劲的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为其提供专题进修资源,重点培养我市金融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创业投资、金融监管等专业人才。对列入计划的骨干人才,每年在西安交通大学榆林金融研究院提供2次以上的专题培训。
(三)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对2020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政策兑现
(一)市金融局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按程序落实资金的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榆林市加快发展金融服务若干政策》(榆政办函〔2018〕424号)同时废止。
七、相关说明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隶属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非独立法人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
(三)专业子公司:包括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四)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五)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依法设立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不包含新兴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六)金融科技类机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
(七)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