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以来,全国煤矿先后发生3起重大水害事故、7起较大水害事故,共造成82人死亡,同时发生多起水害涉险事故,充分暴露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特重申和强化如下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煤矿要严格落实水害事故防范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开展监测预警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三、“三专”配备到位
煤矿必须配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长期从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必须配备具有防治水工作经验的副总工程师。
四、正确划分“三区”
煤矿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老空水分布范围等水文地质条件,正确划分“三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实行水患区域“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煤矿没有地质资料或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和建设需要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进行整改,待地质条件勘探清楚后方可恢复作业。
五、深化水害综合治理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根据矿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替计划,超前制定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的水害综合治理方案,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煤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要全面论证采掘工作面上部露天采坑的风险隐患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煤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月组织开展水害隐患分析研判,并对下月采掘区域水害进行预测预报,提出水害防治措施。
六、强化探放水作业管控
探放老空水必须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程序;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探放水作业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盯守指导,不得用短探(最小超前水平钻距小于30米)代替正规的探放水;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监督探放水作业全过程,严格探放水超前距管控,严防探放水造假。
七、严格落实“五严禁”要求
煤矿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凡是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含水层导通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严禁在暴雨、洪水、台风过境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八、提升应急能力
煤矿要编制水害应急预案,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1次演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必须安装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配有独立排水管路的应急潜水泵排水系统。煤矿在极端天气危及矿井安全、井下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等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煤矿矿长必须赋予调度员、井下带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等停产撤人的权力;作业人员在极端天气条件下有权拒绝入井作业,在井下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有权随时停止作业并升井。
九、加强培训教育
加强职工培训,在汛期前必须开展1次且应当经常开展水害事故警示教育。鼓励职工报告井下重大水害隐患,对避免造成事故的要给予重奖。
十、严格执法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2年版)》开展执法,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及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