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明确,山东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属地监管。
《通知》表示,省煤炭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总部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设区的市(下称“产煤市”)政府负责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即:兖州煤业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淄博矿业集团、枣庄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龙口矿业集团、临沂矿业集团,下同)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这次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只明确设区的市政府,不得下放或交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同时,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通知》要求,产煤市政府加强对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将其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内容,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充实监管执法力量,配齐执法检查装备,落实工作经费,督促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对省属煤炭企业二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和人员,做好特殊时段专人盯守或巡查工作。
省煤炭管理等部门要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制定和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完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强对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
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省煤炭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总部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设区的市(以下简称“产煤市”)政府负责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即:兖州煤业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淄博矿业集团、枣庄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龙口矿业集团、临沂矿业集团,下同)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这次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只明确设区的市政府,不得下放或交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及所属煤矿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安全生产示范带头作用,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完善产煤市属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产煤市政府要加强对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将其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充实监管执法力量,配齐执法检查装备,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煤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对省属煤炭企业二级单位及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和人员,做好特殊时段专人盯守或巡查工作。
三、强化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省煤炭管理等部门要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完善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强对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结合分级属地安全监管,优化工作流程,依法对涉及的煤矿安全监管事项进行审查、审批和验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