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详细内容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近期,全国各地连续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我省部分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也有抬头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打好“十三五”开局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各项要求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立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特点,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要求,认真开展以石膏矿为重点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治理;以独头作业、通风不良采场为重点的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以提升设备为重点的国家规定的禁用设备和工艺。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在2016年3月底前全面建立并公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清单;督促各企业要建立并公告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及矿工安全操作责任清单。按总局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制作警示教育片并上传到省局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二、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隐患作为事故对待,在前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大检查“回头看”的通知》(陕安委〔2015〕19号)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防中毒窒息、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透水、火灾、爆破,尾矿库溃坝、漏沙,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等事故为重点,切实做到企业一周一自查,县(区)一月一排查,市(区)每季大检查,认真核查地下矿山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关键设备设施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自救器的配备情况;露天矿山及排土场边坡角度,台阶高度、宽度等参数;尾矿库排洪、排渗设施以及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指标;油气企业井喷装置管理,油气处理生产现场设备设施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超压、防雷击等安全措施,集输管道防爆裂、防泄漏等隐患排查治理。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强化安全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各项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不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性。要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安全专家和其他安全社会组织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中的专家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专家开展隐患排查“会诊”,彻底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法,对非煤矿山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一律责令整改;新建项目未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一律责令停建停产;生产经营单位新招员工未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教育的一律责令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责令停止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做到“五落实”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建整治;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要坚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因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按要求整治隐患而引发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早、抓紧抓实。一是要结合冬季安全生产特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6〕2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5〕100号)要求,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和计划,切实加强冬季安全监管工作。二是严格落实春节停产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停工停产前要在落实值班值守人员的基础上,对生产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原材料、设备、工具要按规定入库,严防危险化学品、火工品遗留在生产场所。危险场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三是要扎实做好非煤矿山复产验收工作。要建立健全复产验收工作制度机制,规范验收程序,切实做到条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验收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验收“全覆盖”。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验收责任,确保恢复生产企业“全合格”,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得复产。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