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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L35901198623

【标题】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 19860531

【实施日期】 198702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名称】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章名】 全文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 不安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