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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6

晋应急发〔2024〕147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汲取我省近年来煤矿“一通三防”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做好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4〕1号)要求,立足源头治理,强化预防为主,着力解决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严的基调、紧的状态、深的精神、细的举措、实的作风,坚持“五不为过、五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以加强和规范煤矿“一通三防”管理为重点,以持续深化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为抓手,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认真研判、排查和化解隐患风险,着力提升煤矿“一通三防”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一通三防”事故,全力推进煤矿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煤矿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煤矿企业及其上级企业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一通三防”第一责任人责任,完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配齐安全管理和现场技术人员,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的煤矿,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各煤矿企业要立足源头治理,强化预防为主,建立并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对通风系统、瓦斯涌出量、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防突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瓦斯抽采系统等“一通三防”管理环节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化解、排查治理。

(二)深化瓦斯抽采达标精细化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牢牢把握瓦斯防治主动权,持续推进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抽采达标、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大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力度,将瓦斯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同部署、同实施,做到抽掘采平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积极开展瓦斯含量、

瓦斯压力测定等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工作,结合矿井采掘计划、瓦斯含量、压力、抽采量、瓦斯来源等基础数据和资料,科学合理布局瓦斯治理工程,做到先治理、后采掘。牢固树立瓦斯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理念,继续推动落实地面预抽、开采保护层、底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等瓦斯超前区域治理措施。高突矿井要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应用定向长钻孔预抽、机械扩孔造穴、增压增透、长封孔等先进抽采工艺,提高瓦斯抽采质量和效果。抽采作业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制定符合实际的钻孔施工和抽采管理办法,实施施工作业全过程监督追溯,坚决做到“钻到位、管到底、孔封严、水放通”。严格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实现抽采参数在线精准计量,根据钻孔有效控制范围、钻孔布孔均匀程度、差异性系数、消突评价指标、可解吸瓦斯量和现场效果等,对瓦斯抽采的实际效果进行动态达标评判,出现动态不达标的,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原因,修改完善抽采设计,采取措施抽采达标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强化通风系统管理。

各煤矿企业严格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合理,通风系统复杂、通风能力不足的矿井制定优化方案,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各煤矿上级公司安排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组织所属矿井开展一次通风能力核定,根据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下达原煤产量计划和组织生产。各煤矿企业合理制定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规定要求,存在风速超限的,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受影响区域要实行以风定产。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工作。加强局部通风机和风门等通风设施设备管理,防止风流短路和局部停风导致瓦斯积聚。 

(四)强化煤与瓦斯突出综合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局部措施补充”的原则,以区域措施为主,不得单一使用顺层钻孔预抽工作面条带瓦斯的区域治理方式,要强化瓦斯分区管理、超前治理,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保护层开采、地面井抽采、底抽巷穿层抽采等治本措施。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现场,持续推进“一矿一策”区域治理措施落地落实,全面加强瓦斯突出矿井的防治工作。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采气,后采煤”。突出煤层井巷揭煤必须施工前探取芯钻孔,测定揭煤区域的瓦斯压力,施工卸压钻孔、抽采钻孔,严格执行效果检验,完善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措施,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掘进时,必须施工超前钻孔,采取连续验证措施。

(五)强化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认真组织矿井开展瓦斯等级鉴(测)定工作,10月底前突出矿井相邻的非突出矿井全面开展一次瓦斯参数测定,符合“带帽”条件的矿井要及时“带帽”。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公告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已鉴定(认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开展瓦斯涌出量测定,达到突出鉴定条件的矿井要及时做好突出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六)强化防灭火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强化内外因火灾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防灭火措施。进一步优化开拓系统与开采方法,提高回采率,减少采空区遗煤,合理布置巷道,减少采空区漏风,预防煤层自燃发火。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加大防灭火力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要制定预防自然发火措施,防范煤层自燃导致事故发生。规范和加强动火、爆破等高风险作业管理,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落实发爆器“钥匙”必须放在瓦检员或安检员手里的规定。进行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要提级管理,报企业主体主要负责人审批。

(七)强化粉尘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预防粉尘超标或爆炸。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揭露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相关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并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外,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

(八)强化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管理。

各煤矿企业应做到安全监控系统装备齐全、功能完善、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传感器,定期调校、测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预警管理,每天24小时值班值守,认真查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要立即处置。按照瓦斯超限处置和分级追查制度,严格执行“两停一撤六查”。对人为包裹或风吹甲烷传感器、过滤瓦斯超限数据、关闭安全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功能、压缩传感器量程、删除或者修改瓦斯超限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强化从业人员素质提升。

各煤矿企业要聚焦“一通三防”队伍素质提升,针对各岗位开展分类、分层次、操作性强的专项培训、岗位风险和事故警示教育,提升入井人员“一通三防”安全防范意识和隐患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最大限度降低人的不安全行为。加强应急处置,在出现“一通三防”事故征兆时,要第一时间撤出危险区域所有人员,严禁盲目施救、盲目处理险情。要加强正确使用自救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能够正确熟练地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实现30秒内盲戴。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矿山从业人员避险能力列为“逢查必考”重要内容,发现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人员,责令立即停止岗位作业,开展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理解做好“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足“两个根本”,统筹协调安排部署,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根源性问题为着力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带头分析查找问题,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统筹。各煤矿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矿“一通三防”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要合理优化采掘布置,强化通风系统管控,多措并举积极推进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完善综合防灭火系统。要重点抓好无计划停电停风、井下爆破、揭煤、启封密闭、通风系统调整、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过地质构造等可能引起瓦斯超限关键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超前研判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紧盯高突矿井、自然发火矿井不放松,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建整顿,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一通三防”工作取得实效。发现煤矿井下瓦斯高值高时长超限、火灾、无计划长时间停风等“一通三防”重大事件(含涉险)的,要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比照事故严肃查处,并对企业“一通三防”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