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明确空间布局、出让规模等管理。
《通知》明确,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需单独选址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不得挤占重点勘查开采区。煤层气(含油气)矿业权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经项目安全论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可以分层设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实现地上地下空间分开使用。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改扩建的铝土矿、铁矿、铜矿、石膏矿、金矿等矿山,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达不到《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要求的,将引导其整合重组或有序退出。
《通知》要求,大中型矿山周边(属同一矿体向外延伸情形)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零星资源、属同一主体(同一矿业权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母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仅限中型以上矿山)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资源,可以采取公开竞争或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受理申请后公示、集体决策、结果公示;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逐步实现全部网上出让。
山西省将简化综合勘查开采手续办理。《通知》明确,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的,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的,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按规定经评审论证、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按规定出让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