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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批复两起“10·15”较大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5-25 文字大小: |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责任编辑:朗朗

近日,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查同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依法对《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富盛煤矿“10·15”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云南省昭通市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兴隆煤矿“10·15”较大水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2022年10月15日,富源县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富盛煤矿112301采煤工作面发生1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61万元;镇雄县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兴隆煤矿C1进风巷反掘工作面发生1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11万元。两起“10·15”较大煤矿事故均由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

经调查,两起“10·15”较大煤矿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富盛煤矿“10·15”较大顶板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112301采煤工作面顶板为复合顶板,事故地点处于断层带和三角岩柱应力集中区;作业人员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加强支护,违章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导致顶板垮落造成事故。

针对事故责任和暴露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对包含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总经理在内的11名事故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19名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对2名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含1名移送追刑责人员)。

对煤矿企业依法作出“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6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共计实施行政处罚20.88万元。

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通报问责;责成相关单位向其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二、云南省昭通市兴隆煤矿有限公司兴隆煤矿“10·15”较大水害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停掘后作为临时排水点,巷道内积水;反掘时未查清被贯通地点积水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出现透水征兆后仍冒险组织掘进,贯通C1进风巷正掘工作面导致水害事故发生。

针对事故责任和暴露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对包含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在内的9名事故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名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对26名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对11名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含3名移送追刑责人员)。

对煤矿企业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款7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煤矿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由镇雄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共计实施行政处罚105.1912万元。

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通报问责;责成相关单位向其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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