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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山西省发布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25 文字大小: |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朗朗

晋安办发〔2023〕61 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市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动,决定开展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吴 伟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杨勤荣 副省长

成 员:车建华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启瑞 省应急厅厅长

胡海军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负责全省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副厅长刘世华担任。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到 2023 年 12 月底。

三、整治对象

山西省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井工煤矿企业。

四、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建设完善“抽采达标、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持续构建煤炭规划区、准备区和生产区“三区联动”瓦斯抽采模式;进一步健全瓦斯防治各项规章制度,配齐配全瓦斯防治相关人员;进一步强化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瓦斯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供电保障系统;进一步严格瓦斯超限管理,提升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五、整治内容

(一)瓦斯防治主体责任方面:瓦斯防治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落实;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是否配齐配全通风、抽采、防突、安全监控等技术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通风(防突)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副总工程师;煤矿矿长是否每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瓦斯防治工作;是否存在修改、删除、屏蔽瓦斯监控系统数据行为;是否存在瓦斯检查、瓦斯参数造假行为。

(二)通风系统管理方面: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风量是否充足,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行为;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以及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风门、风墙、密闭等主要通风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对于废弃、停风、停工等各类原因形成的盲巷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封闭,并设置警示标识和栅栏。

(三)防突管理方面: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是否由矿井的上一级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不具备能力的是否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突出矿井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是否开采保护层;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是否同时作业;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防突专项设计和措施是否按规定落实审批;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存在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

(四)瓦斯抽采方面: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抽采动态达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抽采达标评判;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是否由矿井的上一级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不具备能力的是否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瓦斯泵站抽采能力是否充足,并实现分源抽采;是否落实抽采达标责任、规划和计划;是否建设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实现本煤层瓦斯钻孔轨迹测定;对应抽未抽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停止生产,对抽采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停止生产。

(五)瓦斯超限处置方面:是否制定矿井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瓦斯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甲烷、一氧化碳变化趋势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严格落实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同一煤矿一周内发生 2 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是否停产整顿 3 天;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

(六)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方面: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达到突出鉴定条件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并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瓦斯等级鉴定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有降低瓦斯等级的情况;高突矿井是否按规定对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和瓦斯抽采半径等参数进行测定。

(七)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是否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并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是否按《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采取了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是否按规定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井下使用的输送带、电缆、风筒布是否进行抽样检测阻燃抗静电性能;是否存在不同用途、不同厂家的两种高分子材料同时使用;井下是否存储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八)“双回路”供电方面:双回路供电是否符合规定;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是否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是否分接其他负荷;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冷备时,备用电源是否能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 内启动和运行;是否编制矿井大面积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矿井发生无计划停风后是否按规定撤人。

(九)关键环节管控方面:井下火区密闭和启封、巷道贯通、爆破作业、瓦斯排放、过地质构造、动火作业等关键环节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程序并严格落实;关键环节是否严格执行煤矿监察专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动火作业电焊工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是否存在井下违规动火行为。

各市、县(区)及煤矿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增加专项整治内容,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六、开展方式

(一)煤矿企业自查。即日起全省煤矿要全面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整治自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按要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时间、整治要求、整治责任。煤矿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自查,瓦斯监控系统确保 24 小时有人值班值守,每天对通风瓦斯情况进行分析。上级公司每季度组织对所属煤矿开展一次瓦斯防治全覆盖检查。

(二)市、县全覆盖检查。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县级监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对市直监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重点煤矿进行抽查检查。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燃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检查要在7月31日前完成。

(三)省级督导检查。省级督查将和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一并开展,5月份后和全省矿山安全综合整治行动一并开展,不再另行分组。对各市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情况的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督查矿井不少于2座。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安委会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把瓦斯防治专项整治作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的重要举措,组织开展好瓦斯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确保瓦斯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对照落实,积极开展整治行动。对煤矿自查发现并上报主管部门且正在采取措施整改的依法依规不予处罚,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三)严肃工作纪律。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相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顺利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四)做好总结报送。各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定期分析汇总瓦斯防治专项整治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瓦斯防治工作意见和建议。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月 25 日前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当月的瓦斯防治专项整治情况,12 月 25 日前将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加盖公章的专项整治书面总结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分别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赵鹏伟,0351-6819877,电子邮箱:sxyjtmktfc@163.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系人及电话:姬王鹏,0351-4095171,电子邮箱:328679971@qq.com。

附件: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及执法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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