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30783327 | 发文字号 | 陕应急〔2022〕84号 | ||
发布机构 | 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 | 关键词 |
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突出关键人员,抓好学习宣贯
各级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指导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做到对标对表、严格执行、不打折扣。市县应急管理局要结合继续推进非煤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将宣贯“指导意见”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与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及相关专业细则结合起来,贯通落实。
传达学习过程中,要突出“关键人”的学习教育,抓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管理人员,让非煤矿山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管理骨干先学先知、先知先行,自上而下压实责任,确保“指导意见”入心入脑入行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指导意见”中有关部署要求,细化任务,明确分工,确定时限,列出清单逐项对照整改落实。
在执法检查中,市县应急管理局特别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家、省级有关部署精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查看宣贯的力度深度广度,是否做到了非煤矿山企业全覆盖、将落实新标准新要求纳入了年度工作规划、是否有方案有措施有部署,对传达不到位、贯彻无举措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中省事前问责的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二、突出重点环节,明确落实举措
为确保“指导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未作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落实。
(一)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自2022年4月1日起,不再委托市级及以下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上述之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继续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0〕58号)要求执行。
2.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都应邀请涵盖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其中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包含采矿、地质、岩土专业的专家。
3.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现场核查。对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要对其所属各个项目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审查(人员配备标准见“指导意见”第十九条)。
(二)严格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严格落实地下矿井罐笼禁止乘坐9人以上、井下禁止建设爆破炸药库、小型采石场工作面作业人员禁止超过3人等规定。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的竖井提升系统,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
(三)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5.尾矿库“头顶库”必须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和《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所有尾矿库必须健全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未达标的一律停产整顿。
在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的基础上,2022年12月31日前,除履行完闭库销号程序的所有尾矿库监测信息应当接入国家、省级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优先推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接入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
(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7.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严格按照设计建设和生产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禁以建代采。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并保存相关图纸(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相关图纸应正确标记:已掘进巷道和计划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采空区和已填充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设备和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井下通信设备位置;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此项工作,将作为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六)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
9.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措施,企业计划停产停建、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非煤矿山要作出书面报告和安全承诺;对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非煤地下矿山安设“电子封条”。
(七)严格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10.中央企业在陕所属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自2022年4月1日起,监管部门调整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2022年4月底前,市县级应急管理局要针对以上调整,及时更新日常安全监管台账。
上述之外的非煤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主体按以下要求执行:(1)省应急管理厅直接负责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含陕西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陕西太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有限公司;陕西地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海螺水泥股份公司陕甘区域陕西片区;尧柏特种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2)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下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或下一级生产作业单位、市属企业以及辖区内在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3)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以外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监管主体,杜绝监管责任层层下放。(4)省应急管理厅与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奖惩措施,并在年末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市直接监管情况进行全省通报点评。
三、突出责任落实,强化监管执法
(一)严格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特别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落实管控责任,严防漏管失控。要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落实,形成规范的安全监管秩序,坚决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一方平安。
(二)严格标准,强化指导服务。各地应急管理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稳步推动非煤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要源头把控安全风险,严格规范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服务,组织专家会诊、现场点评指导,确保取得成效。
(三)严格执法,强化精准施策。各地要将非煤矿山“打非治违”贯穿执法检查全过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突击检查、夜查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综合运用约谈、曝光、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手段,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严执法、零容忍,严管重罚,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