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向中煤陕西榆林大海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则煤业)下发一则行政处罚(陕K环罚〔2022〕101号),该煤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罚1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3月17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大海则煤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但1月在线监测数据显示1月1日-12日、18日-19日、22日、25日-31日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月1日-11日、29日-31日氨氮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图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记者注意到,6月1日,大海则煤业又分别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接连收到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开出的3张行政处罚单(陕K环罚〔2022〕105号、106号、107号),分别罚款5万元、40万元、5万元。4次处罚累计罚款60万元。
图源:天眼查官网
据天眼查显示,大海则煤业成立于2020年8月,注册资本为250000万元,经营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等业务,由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控股80%,后者是中煤能源(601898.SH)的全资子公司。
图源:西安商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煤企业各种污染事件频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而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煤炭行业也迎来了全新挑战,各地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对煤炭开采行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身居西北腹地的榆林以煤炭闻名全国,作为全国第二大产煤地,煤炭一力撑起榆林的经济发展。2019年开始,榆林推进千亿级煤矿综治项目,此后不断大力整治煤炭行业的安全及生态问题。
2022年4月,榆林市榆神煤炭榆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树湾煤矿)因在铁路专线配套新增铁路装车系统工程项目中的一期工程(在既有线南侧新增快速装车站及配套输煤系统),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2〕89号),被罚款48.4万元。
而榆树湾煤矿也不只一次因环保问题被行政处罚。2021年12月,榆树湾煤矿矿区因南侧废旧材料库内少量含油废物与废旧材料混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被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1〕252 号),被处以罚款10万元。2018年1月,该公司曾因未按环保要求限期拆除排污口,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0万元。
记者梳理发现,除榆林外,其他地方涉煤企业类似环保违法事件也屡有发生。
2022年4月,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在对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宋新庄煤矿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一期矿井水储水池西侧坝体底部有矿井水外渗,外渗区域未采取防渗措施,致使渗水汇集为自然沟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被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2022年3月,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纳雍县阳长镇大坝田煤矿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工业大棚出口场地冲洗废水未有效收集,通过地面进入大棚外雨水沟排放至下游沟渠,沟渠底部有一层煤泥;矸石堆场挡墙外淋溶水收集系统不完善,存在淋溶水外排风险;煤泥压滤车间煤泥压滤水未进行收集,存在直排外环境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被毕节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12万元。
2021年12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夏宝丰集团红四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采煤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未经处理的矿井废水直接排放至煤矿东南、西北方向共3个坑塘中,坑塘未采取防渗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2022年2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2020年11月,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长治联盛长虹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建立2020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处以罚款32万元。
2019年7月,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平定金龙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原煤部分露天堆放,部分苫盖不完全;部分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措施、无防渗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阳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
2019年4月,原伊金霍洛旗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神华神东布尔台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在实施沉陷区绿化灌溉过程中,矿井水水质未达到《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受纳水体水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19年5月,对该煤矿下达了责令改正和处100万的行政处罚。
2017年2月,原忻州市环保局对阳泉煤业集团天安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原煤输送、外运装车、储存场地未建设挡风抑尘设施,二次扬尘污染;二是企业5台燃煤锅炉未按要求配套脱硫除尘设施,污染物直排;三是煤矿废水、生活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废水未经处理外排河道;四是企业煤炭筛分设施未经批复擅自建设;五是企业废旧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未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有效合同,废旧矿物油存放在库房当中。针对存在问题,原忻州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企业处以4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