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秦皇岛煤炭网 2016年6月25日
煤炭产能过剩实际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供需结构错配和要素配置扭曲导致的。必须看到,化解产能过剩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问题,煤炭行业长期处于行政过度干预、国企占据主导、调控机制失灵的畸形市场环境,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市场反馈调节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且去产能过程中涉及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市场倒逼机制下的政府调控作用,在认真分析现有产能基础上,精准发力,科学调控。
一、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相结合
一是警惕地方去产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减产能、增产量”现象,按照生产产能、在建产能、呆滞产能(停产停运)进行分类化解产能过剩。对于呆滞的产能、僵尸企业,坚决予以关停退出。对现有生产产能,属于落后产能标准的,引导其有序退出。对于在建产能,视情况停建、缓建或继续建设以置换落后产能。
二是充分考虑产能利用率的影响,科学合理地去产能。对于产能利用率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适当少去产能,在产能利用率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去产能。
三是在去产能过程中做好结构调整工作。按照区域资源特点及国务院提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要求,厘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煤矿和产能,加大落后产能的退出工作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将“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去产量”促进供需平衡的阶段性手段
“276个工作日制度”从理论上可以直接削减全国煤炭产量16%。但同时应看到,调减工作日会使煤炭企业设备利用率下降,导致成本上升,且此项制度在国企好落实,但对民营企业而言,不易控制。
据有关机构调研,目前山西、内蒙古等地国有煤矿已严格执行,但民营煤矿产量并未明显下降。从长远来看,先进生产力理应实现连续化生产作业,对于提高效率、降低安全风险、降低吨煤成本都有好处。且考虑到很多具有先进产能的煤矿项目前期投资均是按照330天对应产能测算盈亏平衡及投资回报,若长期按276天生产,或带来一定问题。
因此,一是将目前的“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短期阶段性的“去产量”制度设计,力求稳住煤炭价格,为真正的去产能打好前战,视时考虑退出路线图。二是严格地方、民营煤炭企业对该制度的落实。避免出现国企减产、民企超产,大型现代化煤矿减产、小煤矿不落实的现象。三是建议制定科学产能的标准,对于产品质量好、市场有需求、生产效率高、环保有保障的科学产能,不搞一刀切,发挥企业自主性,按照市场规律由其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于落后产能,能够退出的坚决退出。一时不能退出的,也应按照减量化生产的原则予以限制。
三、发挥煤炭脱困部级联席会的作用,做好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步调一致
目前,多个部门均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参与煤炭行业管理。如涉及煤矿产能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核准,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家煤监局负责生产能力核定,国家统计局则负责行业统计。但事实上,很多煤矿的设计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证载能力之间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各部门对当前煤炭产能莫衷一是。由此或引发在去产能过程中,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困难。
因此,建议发挥煤炭脱困部级联席会的作用,一是尽快协调各相关部门,针对目前产能家底、产能结构开展一次专项行动,正视问题,协调一致,精准发力。二是从制度设计上作出调整,进一步明确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证载能力的确定程序与监管职责。
总之,去产能是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重要一环。但去产能终归不是目的,而是借此实现供需平衡、结构调整,最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只有以此为目标,通过深入分析、精准施策、分类处置,才能将产能“去”得不偏不倚、科学合理,才能真正让煤炭行业涅磐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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