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日期:2025-03-27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责任编辑:朗朗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
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矿安〔2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局机关各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力解决部分地区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隐患排查跑矿次、质量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力防范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编制实施执法计划。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管监察部门)应综合考虑矿山数量、灾害程度、风险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因素,精准确定执法重点,合理设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实施差异化检查。本辖区矿山数量和安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执法计划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备案。执法检查或者抽查检查(以下统称执法检查)原则上应按执法计划开展,不得随意检查、选择性执法,严禁以调研、指导、帮扶等名义变相开展执法检查。
二、健全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矿山分级分类检查办法,将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等四类,将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等四类,组织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按照“一处矿山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的原则,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逐一明确每处矿山的监管执法主体,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要逐一明确每处煤矿的监察执法主体(可明确到内设职能处室)。
三、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省级局对A、B、C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各类非煤矿山年度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级局建立完善监管监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主动对接执法计划,共研安全风险、共商检查方案、共享检查成果、共治风险隐患,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管监察部门要分类开展隐患整改复查,对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在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前提下,实行企业承诺制,在下次执法检查时一并开展,不单独开展现场复查;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原则上开展现场复查,其中省级局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明确责任、限期开展整改和复查,复查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频次控制范围。对重大灾害治理、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监管监察部门可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严格控制检查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履行报批或者备案程序后实施,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隐蔽工作面等线索确需实施的现场核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要求。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确实需要的,经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开展技术支撑等辅助性工作。要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禁止其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严禁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不得直接以专家意见或者建议代替行政决定。
五、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实施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按规定报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确需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执法检查原则上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事先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有据、裁量合理、程序闭环,避免出现多次检查对同一事项提出标准不一、互相矛盾的整改意见等问题。监管监察部门可建立执法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执法检查。
六、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要依据执法事项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灾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等列为执法检查必查项,推动“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七、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综合分析违法情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因素,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要建立完善轻微违法免罚、自查上报不罚、重大违法必罚、举报核实和重复违法重罚的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实施轻微免罚清单。要对隐蔽作业地点、监控系统造假、假报告、假数据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曝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刑衔接。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八、推动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要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内在主导作用,动态研究并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每月至少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通过信息化系统主动报告监管执法主体。对企业自查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主动停止受威胁区域生产作业的,可依法不予处罚;对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发现,严格实施“一案双罚”。
九、加大全过程常态化执法监督力度。要组织开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专项行动,梳理执法检查共性问题,紧盯乱罚款乱检查、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执法标准和要求不统一、滥用职权和执法不作为等四类行为,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坚持查纠结合,采取明查暗访、执法情况评估、案卷评查、满意度测评、考核评议等措施,狠抓整治提升。要按规定配备专职执法监督人员,明确执法监督责任部门,细化执法监督内容,强化全流程常态化执法监督;对企业反映特别强烈的典型问题,要开展重点监督,必要时由上级执法部门直接督办,及时通报曝光。要建立完善“前有执法、后有监督”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结合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现场走流程复盘监督。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动执法信息公示规范化,严格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装备管理使用,推进关键环节、重要场景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影音证据采集,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十、压实执法检查责任。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负责人检查方案审批责任、相关负责人检查方案审核责任、执法带队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执法检查人员执法责任,坚持现场检查“五个集中”(集中审定检查方案、开展现场检查、讨论问题隐患、研究处理意见和制作执法文书)。要制定完善监管监察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等情形,及时启动执法责任倒查。要建立执法检查全过程纪实工作制度,全面、如实记录打探、过问、说情等行为,对违规泄露信息、应回避未回避、干预执法检查等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发现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要推进纪检机构有效开展嵌入式等专责监督,严查违规涉企执法背后的腐败问题。
十一、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要持续优化完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统计分析、计划提醒等功能,减轻基层执法人员填报数据负担,及时预警、纠正计划外执法检查等行为。要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开展现场检查,大力推动利用监测预警等信息化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
十二、更好统筹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统筹惩戒与教育、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开展释法说理,防止“以罚代管”。要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重点企业督导检查和评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一对一”定向帮扶。要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行执法检查之实,坚决防止帮扶指导工作变形走样;对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开展随机抽查复查。
十三、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要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综合采取现场实训、比武实战、驻企锻炼等多种方式,落实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年度培训要求,推动教育培训由理论学习向现场实训转变,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实际操作等能力,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执法业务尖兵。
十四、落实执法检查保障措施。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健全遴选聘任、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监督评价等制度,持续提升专家质量。要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充分调动执法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性,强化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要统筹安排落实好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休息,杜绝挤占和长期借用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确保执法力量真正向执法一线充实倾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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