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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吉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日期:2023-05-29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朗朗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延边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安委会印发《全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已经部署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统筹开展好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推进矿山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矿山事故发生。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2023年5月15日

吉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安委会会议精神,推动矿山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省安委会印发《全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已安排部署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安委会44条具体措施,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建、在用、整改的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属地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5月至12月。

四、主要任务

在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基础上,聚焦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要全面彻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高精准严格执法水平,地方政府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

(一)突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安全标准规范,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尾矿泄漏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2.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并按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推动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带头学习《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每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并完成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或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的D类煤矿,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弱的矿山企业或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继续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矿山、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开采、采掘接续、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透水、瓦斯突出、边坡坍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切实从思想和行动上有效防范事故。

4.强化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在汛期来临前开展1次汛期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开展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增强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执法“宽松软”问题。

1.组织开展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焦《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井工煤矿465项、露天煤矿326项、非煤矿山210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专题培训,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2.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统筹市县两级监管力量,结合综合整治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矿山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突出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4.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监督。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属地(驻地)监管监察执法活动进行抽查检查,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验证执法效能;建立完善执法问责机制,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建立健全执法考核制度,科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排名长期靠后、考核分值长期偏低的执法人员,及时督促、提醒、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调整等措施。

5.加强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要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抽查企业等方式验证地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剖析监管执法工作存在的短板和漏洞,及时督促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对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置、发现隐患不上文书、不使用执法系统等问题,要倒查执法责任,并通过监察建议书、通报、发整改函等方式,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促进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同向发力,推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走深走实。

6.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程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开发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活动,实现对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绕道走。要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电子封条”、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找准薄弱环节,研判规律特点,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对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应急处置,撤出作业人员,排除现场安全隐患,开展责任倒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治本措施。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三)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提高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1.切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结合综合整治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市县两级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建立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及紧急撤人机制,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等。

2.加大对矿山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督导力度。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1个非煤矿山重点县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驻地执法处对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确定的重点县和重点矿山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县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有关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治工作推动不力、企业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非法违法问题突出的,要进行约谈、曝光。

3.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的监督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区域性重大灾害开展专项治理,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治理。要推动地方政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要推动地方政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日常监管、驻矿监管责任;鼓励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4.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重点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定期对督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推动将专项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对市县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的地区,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

5.强化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引导。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主要内容,在各地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形成声势。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五、工作机构

为确保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统筹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

组  长:吴  波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杨成太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局长

副组长:杨得志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鲍威达  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

李亚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副局长

王明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副局长

成员由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处、煤矿安全综合处、煤矿监管一处、煤矿监管二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煤矿安全监察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监察执法一处、监察执法二处、监察执法三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由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2个督导检查组、1个综合推进组和47个执法检查组一并统筹推进落实。

六、阶段安排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好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项任务,有序压茬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中旬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改和督导帮扶阶段(2023年6月底前)。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省市两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帮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完成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精准严格执法阶段(2023年11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统筹市县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依托已组建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导检查组和执法检查组,对重点矿山开展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结合综合整治相关要求,对全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省级督导组和市(州)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与综合整治评估报告一并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清矿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正确认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重大意义,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与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一并统筹推进,确保实现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目标。

(二)要严格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15项重大事故隐患,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32项重大事故隐患、露天矿山13项重大事故隐患、尾矿库19项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健全机制,深入开展重点督导帮扶、精准执法检查,扎实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三)要按时调度上报工作进展,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有关安排,每月向省应急厅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及工作进展情况。联系人:张雨中,联系电话:13943909776。

附件: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2.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

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统计表

4.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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