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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日期:2023-03-23 来源:中国环境(环境经济) 责任编辑:张田田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要求,《意见》提出,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降低绿色项目开发和交易成本。

        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要推动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制度体系促进低碳发展,采取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措施,全面提升减污降碳综合效能。对走私木炭、硅砂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退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行政补偿案件,企业主张因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而遭受实际损失的,要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保障企业有序退出。

        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意见》提出,审理产能置换合同案件,要充分发挥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按照产业政策和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总量双控要求,创新惠企纾困举措,有序淘汰落后产能。

        审理涉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要适应用能权,钢铁、水泥产能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同时,要加强对绿色低碳技改抵扣和赔偿损失方式的推广应用。

        审理绿色金融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作用,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减碳成本。审理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基金等纠纷案件,投资者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资金绿色用途,致其遭受损失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依法予以支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资本和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

        依法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按照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要求,《意见》提出,审理煤炭、油气资源开发等传统能源利用案件,以及电源结构调整案件,要尊重契约精神推动完善煤炭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推动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依法惩处涉能源资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要依法保护中小煤矿合法权益,推动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

        审理可再生能源案件,要妥善处理好沙漠、戈壁、荒漠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等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增强促进碳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能力,推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

        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案件,用能单位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条款的,应依法认定构成违约。节能服务企业作为出质人,以节能服务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财产出质并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质权人主张就质押节能服务项目收益优先受偿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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